第一节。个人
个别教师一经任命,就成为尊重和维护路德高等教育原则的学者团体的一员,并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是维护大学目标和学术自由权利的义务,以便自由和彻底地履行审查和解释特殊教学领域的义务。
第二节。集体
- 教职员工集体采取的所有行动都应在校董会明示或暗示的权力和责任授权范围内进行。所有此类教职员工的行为都要接受校董会的审查。
- 全体教员固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 经校董会批准后,教职员应决定由大学适当授予的学位、优异证书、奖励和荣誉。
- 经校董会批准后,教师负责建立或终止学院、学院、研究所(无论是研究还是教学)和部门。
- 教师制定课程,推荐入学要求、学业要求和毕业要求,提名学位候选人。
- 经校董会批准,教师应制定其成员的入学要求和级别。
- 经校董会批准,学院有权建立韦德体育的管理形式。
- 经校董会批准后,教职员应制定和实施大学的核心教育政策。这种责任应扩展到与教育价值和目标有关的事项,甚至是那些表面上是物理的,或机械的,或以某种方式辅助的,但实质上影响整个教育计划的事项。
- 为有效履行其职责,学院应制定规章制度,设立并激活其认为必要的委员会或其他机构。
- 教职员在履行其职责时,须备有载于大学正式记录内的资料。
- 教职员工有权谴责学术团体中任何对学习目标有不利影响的成员,但教职员工有义务在自由探索真理的原则下捍卫和保护每一位成员。
- 教职工有责任在涉及教职工被控职业不端行为的案件中提供公平公正的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