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条-申诉、纪律处分和解雇程序

第一节。申诉程序

  1. 教师应与校长协商,并经校董会批准,建立听取一名或多名教师申诉的程序。

第二节。纪律处分及解雇程序

  1. 教员应与校长协商,并经校董会批准,制定纪律处分程序。
  2. 教师应与校长协商,并经校董会批准,制定暂停其成员的程序。
  3. 教员应与校长协商并经校董会批准,制定解雇连续任职的教员或在规定任期结束前解雇特别试用任用的教员的程序。
  4. 教员应与校长协商,并经校董会批准,建立由选举产生的教员听证委员会举行正式解雇听证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