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 章程、细则和教员立法的解释应首先委托管理委员会。
- 管治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任期三年,任期重叠。大学校长应为该委员会的顾问成员。
- 当需要发表意见以解决善意争议时,应将案件提交治理委员会。
- 大学校长、教职员工的任何工作机构或任何教职员工个人都可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任何有关宪法、章程和教职员工立法解释的争议案件,前提是向委员会提出上诉的一方(或多方)在该案件中具有实质性利益。
- 管治委员会有权决定审理哪些案件。
- 治理委员会有权在案件裁决之前向诉讼当事人提供禁令救济。
- 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对全体教员具有约束力。
- 每项决定都应以书面形式传达给大学校长、教务秘书和负责转介案件的一方或多方。
- 大学校长应迅速将每项决定提交校董会或校董会授权的委员会。
第二节。
- 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可由校董会或校董会授权的委员会审查。
- 如校长认为管治委员会的决定的效力侵犯了校董会或大学行政部门的特权,则大学校长可就教职员管治委员会的决定向校董会提出上诉。
- 如果校长提出上诉,校长应在学院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委员会和校董会传达上诉意向。
- 校董会或校董会授权的委员会也可以在学院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一个月内通知该机构对决定进行审查的意图。
- 校董会或校董会授权的委员会应迅速审查正在审查的案件,寻求必要的案情陈述和证词,以作出决定。
- 校董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对有关各方均有约束力。